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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礦山儲量動態(tài)管理要求》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17年1月11日 13時44分
【頒布單位】國土資源部
【發(fā)文字號】國土資發(fā)【2008】163號
【公布時間】2008-8-13
【生效時間】2008-8-13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礦山儲量動態(tài)管理要求》的通知
(國土資發(fā)[2008]16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huán)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礦山儲量動態(tài)監(jiān)督管理工作,規(guī)范和統(tǒng)一礦山儲量動態(tài)管理要求,部組織制定了《礦山儲量動態(tài)管理要求》?,F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的問題及時報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礦山儲量動態(tài)管理要求
目次
1 總則
2 礦山地質測量
3 資源儲量分類
4 資源儲量估算
5 資源儲量損失
6 回采率
7 資源儲量報銷
8 礦山資源儲量臺帳
9 礦山儲量年報
10 附則
附件1 金屬、非金屬礦山資源儲量損失分類和損失率計算
附件2 煤炭儲量損失及損失率計算
附件3 礦山查明資源儲量臺帳(表)格式
附件4 設計資源儲量臺帳(表)格式
附件5 礦山資源儲量變動臺帳(表)格式
附件6 開采結束資源儲量比較臺帳(表)格式
附件7 礦石損失統(tǒng)計臺帳格式
附件8 礦山儲量年報編寫格式
1 總則
1.1 礦山儲量動態(tài)管理的目的
礦山儲量動態(tài)管理的目的是適時、準確掌握礦山資源儲量保有、變化情況及變化的原因,促進礦山資源儲量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
1.2 礦山儲量動態(tài)管理的任務
1.2.1 根據礦山建設生產的不同階段,結合礦床地質條件、資源儲量保有程度、礦山開采順序,研究提升資源儲量類別和探求各類生產礦量的方案,為礦山建設生產提供技術依據。
1.2.2 做好各階段的資源儲量的變動分析,核實變動的原因,落實資源儲量變動的具體地段和部位。
1.2.3 及時掌握和分析資源儲量的利用狀況,查清資源儲量損失的原因和地段,提出降低開采損失的意見。
1.2.4 適時測定與修訂資源儲量估算參數,優(yōu)化各類參數,做到既能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又能保證礦山企業(yè)的經濟效益。
1.2.5 及時更新資源儲量估算圖紙與管理臺帳。
1.2.6 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要求,按時編報礦產資源儲量報表,履行礦產資源儲量報銷手續(xù)。
2 礦山地質測量
2.1 礦山地質測量機構
大、中型礦山必須建立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小型礦山必須配備地質測量人員。
礦山地質測量機構的職責是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要求,承擔礦山生產有關的礦山測量、礦山地質等工作,負責礦山儲量管理,建立礦山儲量臺帳,編制礦山生產有關圖件及《礦山儲量年報》。
2.2 礦山測量
2.2.1 礦山測量是礦山企業(yè)的基礎性技術工作,其主要工作內容是在礦山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進行地上、地下工程施工測量,測繪采掘(剝)工程圖,繪制礦體幾何圖,對采掘工程的數量和質量、采礦量和礦石損失貧化等進行統(tǒng)計和監(jiān)督。必要時測繪礦區(qū)大比例尺地形圖。
2.2.2 礦山測量統(tǒng)一采用北京坐標系或西安坐標系和黃海高程系。
2.2.3 礦山控制測量和工程測量的方法、精度和誤差執(zhí)行相應礦種礦山測量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如《煤礦測量規(guī)程》(原能源部1989年制定發(fā)布)、《巖金礦山測量規(guī)范》(原國家黃金管理局1989年制定發(fā)布)等。沒有相應礦種測量規(guī)程(范)的可參照《采礦手冊》(第一冊)(冶金工業(yè)出版社,1988年)中礦山測量部分執(zhí)行。
2.3 礦山地質
2.3.1 礦山生產勘探的方法、手段和技術要求執(zhí)行相關礦種地質勘查規(guī)范。沒有地質勘查規(guī)范的礦種在固體礦產勘查總則的指導下,參照相近礦種的勘查規(guī)范執(zhí)行。
2.3.2 凡與資源儲量估算有關的采掘、勘查工程應進行地質編錄,并繪制相應圖件。其內容和格式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范執(zhí)行,沒有標準、規(guī)范的,可參照《采礦手冊》(第一冊)(冶金工業(yè)出版社,1988年)中礦山地質部分執(zhí)行。
2.3.3 按照相關礦種采樣工作的一般要求采集各類樣品,相關礦種沒有規(guī)定的可參照《采礦手冊》(第一冊)(冶金工業(yè)出版社,1988年)中礦山取樣部分執(zhí)行。
2.3.4 樣品測試分析一般應有分析化驗資質的實驗室承擔,并按要求進行內、外檢。
3 資源儲量分類
3.1 資源儲量的分類應嚴格執(zhí)行《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17766-1999)和國土資源部印發(fā)的相關文件。
3.2 生產礦山設計開采范圍內的探明和控制的資源儲量為基礎儲量;設計開采范圍以外的查明資源量為內蘊經濟資源量。未進行正規(guī)設計的正在開采礦山,采礦許可范圍內查明資源量視為基礎儲量。
4 資源儲量估算
4.1 資源儲量估算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范和技術要求。
4.2 當地質勘查報告采用垂直斷面將礦體劃分成若干個礦塊并估算其資源儲量時,礦山須改用水平斷面將礦體分層并估算其資源儲量;當地質勘查報告礦塊劃分與開采方案不一致時,應按照開采方案劃分的礦塊重新估算資源儲量。因重算引起的資源儲量變化,記入重算增減。
4.3 礦山基建時應根據井巷工程所揭露的地質情況修編有關圖件,若礦體資源儲量估算參數(厚度、面積、品位等)發(fā)生變化,變化部分應重新估算資源儲量。基建坑道帶礦量應從資源儲量中扣除。
4.4 礦山應按照開拓水平將資源儲量劃分為開拓或未開拓兩部分。若沒有增加探礦工程,未開拓部分資源儲量一般不變;若增加了探礦工程,應重新估算資源儲量,其變化量記入勘查增減。因生產勘探或開采等發(fā)生儲量變化,應按照礦山開采的實際情況,適時估算資源儲量。當礦山開拓新水平時,新開拓階段(或臺階)的資源儲量應從未開拓部分轉入開拓部分,以避免開拓部分各類儲量誤差推移積累到未開拓部分。
礦山開拓礦量與相應的勘查資源儲量相對誤差計算以開拓礦量為基數,金屬、非金屬礦山一般允許范圍如下:
?。?) 礦山開拓礦量與相應的勘查探明的經濟基礎儲量的相對誤差≤20%;
?。?) 礦山開拓礦量與相應的勘查控制的經濟基礎儲量的相對誤差≤30%。
4.5 礦床工業(yè)指標
礦山儲量動態(tài)管理中估算資源儲量一般沿用地質勘查報告使用的工業(yè)指標,因礦山內、外部條件或市場發(fā)生重大變化需要改變工業(yè)指標的,應由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論證,出具論證報告,并按照《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guī)定》(國土資發(fā)〔2007〕26號)的要求編寫核實報告,履行評審備案手續(xù),進行占用礦產資源儲量變更登記。
4.6 露天開采礦山應每年在礦山資源儲量估算圖上估算年度采掘范圍內礦體采空部位的資源儲量,并填記資源儲量表與臺帳。
地下(井工)開采礦山應在分段(分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及時進行分層(工作面)的回采地測編錄和資源儲量損失計算,估算結果記入相應臺帳。
4.7 礦山閉坑應在開采活動結束的前一年,根據《固體礦產勘查/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編寫規(guī)范》(DZ/T0033-2002)等編制閉坑地質報告,履行評審備案程序,進行殘留(停辦)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5 資源儲量損失
5.1 礦山資源儲量損失率是反映礦山資源利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標,礦山應正確測量、統(tǒng)計、計算礦山資源儲量及損失量的情況。
5.2 資源儲量損失的計算范圍,一般指從采場開采至回采結束,將礦石運出坑口(露天采場)的整個采、出礦過程。
5.3 資源儲量損失的計算單位,坑采一般以采場(礦塊)為基本估算單位,并按同一采礦方法進行估算和匯總;露天開采應按開采臺階、分工作面進行估算和匯總。
5.4 礦山資源儲量損失分為正常損失、非正常損失。
5.4.1 正常損失包括:①根據開采設計所確定的損失率指標,在其允許范圍內的資源儲量損失;②按設計不予采出的資源儲量損失。
5.4.2 非正常損失包括:①因地質、水文、工程地質條件、安全條件等不能開采的資源儲量損失。②礦井設計或生產設計不合理造成的資源儲量損失。
5.5 金屬、非金屬礦山資源儲量分類及損失率的計算見附件1;煤礦資源儲量損失分類及損失率計算見附件2。
6 回采率
6.1 回采率是礦山開采過程中資源儲量開采消耗情況的直接反映,是考核礦山企業(yè)資源開發(fā)利用、開采技術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標準。
6.2 回采率與損失率的關系是:回采率(%)=1-損失率(%)。
礦山應通過正確計算損失率來計算回采率。資源儲量動態(tài)監(jiān)測過程中,不能直接用產量/動用儲量來計算回采率。
6.3 金屬非金屬礦山以礦塊作為回采率考核單元;煤炭礦山以采區(qū)作為回采率考核單元。以經法定程序批準的礦山設計或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確定的回采率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定的回采率為考核標準。
7 資源儲量報銷
7.1 根據資源儲量損失的分類,其報銷程序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7.2 屬于正常損失報銷的,每年隨礦山儲量年報,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銷。
7.3 屬于非正常損失報銷的,在中段(階段、采區(qū))結束前,應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呈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并附資源儲量損失報銷材料。未獲批準前,礦山不得廢除坑道及其他工程和設備。
礦山報銷非正常損失應提供以下材料:
?。?)擬報銷資源儲量分布地段開采情況與地質勘查對比資料;
(2)擬報銷資源儲量的巷道或采場塌落、涌水或其他情況的說明;
?。?)資源儲量損失的詳細原因說明;
(4)擬報銷資源儲量分布地段的平面、剖面地質圖、資源儲量估算圖及其他有關圖件;
?。?)申請報銷資源儲量估算表。
8 礦山資源儲量臺帳
8.1 礦山資源儲量臺帳是全面、準確反映礦山企業(yè)資源儲量情況的基礎資料,是礦山儲量動態(tài)管理的基礎。礦山企業(yè)必須有專人負責,及時修改、更新臺帳的各項內容。
8.2 查明資源儲量臺帳
查明資源儲量臺帳應將地質勘查提交的資源儲量詳細登記。經多次進行地質勘查的礦床,應依次分別登記各次勘查的資源儲量增減及累計查明資源儲量;不同礦石(工業(yè)、自然)類型、礦石品級、煤類的各類基礎儲量、資源量亦應分別登記;附記各次勘查的范圍(拐點坐標)、標高、工程間距、采用的工業(yè)指標和資源儲量估算參數。
查明資源儲量臺帳的格式可參照附件3制定。
8.3 開采設計資源儲量臺帳
開采設計臺帳是根據礦山開采設計編制的,應按設計期次依次登記,并依照設計計算的詳細程度,按資源儲量類型、礦石類型、品級或煤類以及階段(中段)、礦塊、設計境界內、外資源儲量分別登記。附記境界范圍(平面坐標和標高)、設計時間、所依據的勘查報告、設計批準單位等。
開采設計資源儲量臺帳的格式可參照附件4制定。
8.4 資源儲量變動臺帳
資源儲量變動臺帳是基于國家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報表編制的,要求全面記錄保有、開采、損失、查明以及重算引起的各類資源儲量的變化情況,并按開采單元和開采年限分別建立資源儲量變動臺帳,記錄階段(終端、片盤)的、礦塊(房)的、礦體和礦床的資源儲量變動情況及歷年的資源儲量變動情況。不同礦石類型、品級或煤類應分別登記。
資源儲量變動臺帳的格式可參照附件5制定。
8.5 開采結束資源儲量比較臺帳
一個開采單元開采結束,應計算其采空部位的地質礦量,編制資源儲量比較臺帳。該臺帳是對“查明資源儲量”、“設計資源儲量”、“實際資源儲量”和報銷資源儲量進行比較的綜合資料,是探采對比與資源儲量最終核實的基礎。
開采結束資源儲量比較臺帳的格式可參照附件6制定。
8.6 資源儲量損失統(tǒng)計臺帳
資源儲量損失統(tǒng)計臺帳是礦石損失管理工作的成果,是礦山開采過程中資源儲量利用程度的基礎信息資料,也是核定、考核礦山回采率指標的基礎資料。資源儲量損失統(tǒng)計臺帳分別按月、季、年進行統(tǒng)計,并分別對采場、階段(終端)、采區(qū)(坑口)和礦區(qū)的礦石損失率的計劃與完成情況進行統(tǒng)計。
礦石損失統(tǒng)計臺帳的基本內容和格式可參照附件7制定。
9 礦山儲量年報
9.1《礦山儲量年報》正文內容應包括:
(1)累計查明資源資源(儲量、基礎儲量、資源量);
?。?)保有查明資源資源(儲量、基礎儲量、資源量);
?。?)當年動用(采出和損失)資源儲量;
?。?)當年勘查增減及重新計算增減的資源儲量;
?。?)礦石質量變化情況;
(6)下一年度計劃動用的資源儲量;
?。?)其他與礦山企業(yè)儲量管理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源儲量管理有關的問題。
9.2 《礦山儲量年報》附圖(資源儲量估算圖)內容應包括:
?。?)礦山儲量開采現狀;
(2)當年采空區(qū)分布;
(3)下一年度計劃動用的資源儲量分布地段;
?。?)保有資源儲量及類型分布。
9.3 礦山按照規(guī)定填報的《礦產資源統(tǒng)計基礎表》中相關礦山儲量數據,應與《礦山儲量年報》中的數據一致。
10 附則
10.1 小礦的礦山儲量動態(tài)管理技術要求可適當簡化,但至少應滿足下列要求:
10.1.1 沒有地測機構的小礦應當聘請有資質的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對礦山年度資源儲量動用情況開展地質測量工作。
10.1.2 每年至少施測一次。對于頂、底板不穩(wěn)定或采用充填法采礦、全面垮落法處理采空區(qū)的礦山以及其它不及時施測就難以取得地質測量數據的礦山,應及時施測。
10.1.3 礦山控制測量,主、副井和主要運輸大巷測量應用全儀器法,其他采礦工程可用半儀器法測量。無論用何種方法,其測量精度必須滿足有關礦種測量規(guī)程的要求。
10.1.4 當年的探采礦工程應進行編錄,并采測必要的樣品,為準確估算資源儲量奠定基礎。
10.1.5 資源儲量估算至少應包括累計查明資源儲量、本年度動用資源儲量、采出資源儲量和損失資源儲量。
10.1.6 礦山儲量年報內容可適當簡化,至少應附資源儲量估算圖、采剝(露天開采)或采掘(井下開采)現狀圖和固體礦產資源報表。
10.2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上述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小礦的礦山儲量動態(tài)管理技術要求具體實施辦法。
10.3 礦山企業(yè)可根據本要求、結合企業(yè)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附件1
金屬、非金屬礦山資源儲量損失分類和損失率計算
1 資源儲量損失
1.1 資源儲量損失指采礦過程中,采下或未采下?lián)p失在礦坑或露天采場內的資源儲量。
1.2 資源儲量損失率指資源儲量損失量和動用地段內資源儲量比值的百分數。
1.3 資源儲量損失分類
1.3.1 開采損失
開采損失指在采礦過程中與采礦方法、采準、回采和出礦作業(yè)質量有關損失的資源儲量。分為:
①未采下?lián)p失:回采范圍內未能采下和不能回采的資源儲量;
②采下?lián)p失:已落礦但未能放出或運出采場的資源儲量。
1.3.2 非開采損失
非開采損失指與采礦方法和采礦作業(yè)質量無關損失的資源儲量。主要包括:
?、僖虻刭|條件、開采技術條件和安全條件等不能開采的資源儲量;
?、谝虮Wo地面和地下工程設施的永久性保安礦柱。
2 損失計算的基本要求
2.1 資源儲量損失的計算范圍,包括從采場采準切割開始,經回采、充填到放礦結束,將礦石運出坑口(或露天采場),整個過程的資源儲量損失。
2.2 地下開采以采場為計算單元。采場出礦結束后,累計歷次各分層計算結果,按回采步驟,分礦房、礦柱計算、匯總整個采場的損失率。露天開采按回采工作面分別計算損失率,再按礦段和階段計算、匯總損失率。
2.3 取準、取全損失率計算的原始數據,保證原始數據的準確性和代表性。
2.3.1 采場地質品位、地質礦量和其他地質參數,應以該采場地質儲量計算參數為準。
2.3.2 采用直接法計算時,應以采場地測實測驗收、地質取樣和地質編錄為依據,按采場回采編錄,計算采下的礦石量、廢石量及未采下?lián)p失的礦石量。
2.3.3 采用間接法計算時,應以采場出礦取樣(采場底部結構工程出礦取樣、礦車取樣)和出礦計量(直接計量、礦車計量)的連續(xù)統(tǒng)計數據,求得出礦品位和出礦量。出礦量應按月與選廠實際處理礦量進行校正。當圍巖有品位時,圍巖品位應參加計算。
2.4 礦山地測機構應隨著回采工作,在分段(分層)回采結束后,及時進行分層的回采地測編錄和礦產損失計算(一般不超過5m回采高度)。并將回采界線、資源儲量損失計算邊界、計算時間,標明在采場或其他綜合編錄圖紙上。
2.5 共生礦產應分別計算;伴生礦產只計算主礦產的損失率。
2.6 礦山應按不同的采礦方法、回采步驟,分中段(階段)、坑口(采區(qū)),分別按季度、年度匯總損失率。
3 損失率的計算方法
3.1直接法計算
P=(D1+D2)/Q×100%
P---資源儲量損失率;D1---采場未采下?lián)p失量;D2---采場采下?lián)p失量;Q----采場地質礦量;
3. 2間接法計算
P間=[1-T/Q×(C-C2)/(C1-C2)] ×100%
P間----間接資源儲量損失率;T----采場出礦石總量;Q----采場地質礦量;C-----采場地質品位;C1----采場出礦品位;C2----采場圍巖品位。
附件2
煤炭儲量損失及損失率計算
1 煤炭儲量損失的分類
1.1 煤炭儲量損失分為設計損失及實際損失兩種。根據各有關部門對儲量損失分析和計算上的不同,它又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類。
1.1.1 按損失發(fā)生的區(qū)域分類,可分為:
?。?)工作面損失;
?。?)采區(qū)損失;
?。?)全礦井損失。
1.1.2 按損失發(fā)生的原因分類,可分為:
?。?)與采煤方法和裝備水平有關的損失;
?。?)由于不正確開采引起的損失;
(3)落(放)煤損失;
?。?)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
?。?)設計規(guī)定的煤柱損失;
?。?)受開采技術條件限制而造成的損失。
1.1.3 按損失的形態(tài)分類,分為:
(1)面積損失;
(2)厚度損失;
?。?)落煤損失。
1.2 設計損失是指根據煤層賦存條件、不同的采煤方法,為了保證開采工作的安全經濟,在開采設計時,規(guī)定允許永久遺留在地下的那部分資源儲量。設計損失分為:
1.2.1 設計工作面損失,包括:
?。?)設計規(guī)定的與采煤方法和裝備水平有關的損失;
(2)落(放)煤損失。
1.2.2 設計采區(qū)損失,包括:
?。?)設計工作面損失;
?。?)設計上規(guī)定的與采煤方法和采區(qū)巷道布置有關的損失。
1.2.3 設計全礦井損失,包括:
?。?)設計采區(qū)損失;
(2)設計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
?。?)設計全礦性永久煤柱損失。
1.3 實際損失,是指在開采過程中實際發(fā)生的損失量。
1.3.1 實際工作面損失,包括:
?。?)實際發(fā)生的與采煤方法有關的損失,包括:
A)面積損失:
a)按設計規(guī)定實際留設的小塊煤柱和煤垛;
b)刀柱式采煤時,按規(guī)定實際留設的煤柱;
c)長壁式采煤時,按規(guī)定實際留設的帶間煤柱。
B)厚度損失:
a)工作面內實際留設的護頂、護底煤;
b) 因煤層頂、底板條件或設備支護高度限制,而丟失的頂、底煤;
c)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在設備支護高度范圍外實際丟失頂、底煤,保護最小支護高度的整層煤和大于最大支護的頂、底煤;
d)分層開采時,在設計規(guī)定范圍內實際留設的煤皮假頂煤;
e)采用放頂煤采煤方法時,其工作面初采、未采及上下端頭“三角區(qū)”的頂、底煤。
(2)實際發(fā)生的落煤損失,指工作面在回采過程中遺留在老塘內的煤量。
?。?)際發(fā)生的由于不正確開采引起的損失(即不合理損失):
A)面積損失:
a)工作面內因冒頂另開切眼造成的損失;
b)工作面內由于水、火等災害造成的損失;
c)工作面內未按規(guī)定的開采順序開采造成的損失;
d)工作面未采至終止線造成的損失;
e)刀柱、掩護支架等采煤方法,煤柱實際尺寸超過規(guī)定部分的損失。
B)厚度損失:
a)工作面內未規(guī)定留設而實際留設的護頂煤;
b)分層開采時,未按層位開采而丟失的煤;
c)具備分層條件,但未按設計規(guī)定分層開采而整分層丟失的煤量;
d)工作面未達到規(guī)定的采高而丟失的頂、底煤。
1.3.2 實際采區(qū)損失,包括:
?。?)實際工作面損失。
?。?)實際發(fā)生的與采煤方法(指采區(qū)巷道布置)有關的損失,指采用某種采區(qū)巷道布置方式時,為了運輸、通風、安全的需要,允許損失掉的資源儲量。包括:
A)面積損失:
a)由于某種原因,采取措施也無法采出的采區(qū)巷道(如運輸巷、回風巷、上、下山、中間巷、溜煤眼等)保護煤柱;
b)由于某種原因,采取措施也無法采出的采區(qū)之間的隔離煤柱和采區(qū)內階段之間留設的煤柱。
B)厚度損失,主要指采區(qū)巷道頂、底部丟失的煤量。
?。?)實際發(fā)生的由于不正確開采引起的采區(qū)損失。
A)面積損失:
a)采區(qū)內由于違反開采程序造成的損失;
b)各類煤柱超過規(guī)定尺寸的損失;
c)采區(qū)內巷道冒頂造成的損失;
d)采區(qū)內因水、火等災害所造成的損失;
e)設計未作規(guī)定或已規(guī)定必須采出,但沒有充分理由而放棄不采的塊段。
B)厚度損失:
a)采區(qū)巷道內超過規(guī)定尺寸的頂、底煤;
b)未按設計規(guī)定分層開采,在采區(qū)巷道內遺留下來的煤量。
1.3.3 實際全礦損失
?。?)實際采區(qū)損失。
?。?)實際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指由于地質構造及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目前技術水平確實無法開采的局部地區(qū)的資源儲量。包括;
A)在開拓范圍內,因以下情況而無法開采的煤層或塊段:
a)地質構造極為復雜;
b)煤層極不穩(wěn)定或處于臨界最低可采厚度的不穩(wěn)定的薄煤層;
c)水文地質條件極復雜。
B)開采范圍內,由于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的影響,在設計或作業(yè)規(guī)程中規(guī)定留設的安全煤柱或狹小塊段,包括:
a)遇到影響開采的斷層或褶曲,需要留設的煤柱煤量;
b)煤層頂、底板有含水層或含水小窯并有突水危險,經采取措施仍無法解決,從而留設的防水安全煤柱;
c)由于巖漿巖侵入、古河床沖蝕、陷落柱、自燃燒變區(qū)等的影響,使局部煤層受到破壞或煤質變差,不能開采,從而留設的煤柱資源儲量;
d)斷層密集帶、斷層間的狹長塊段或斷層三角煤。
(3)實際全礦性永久煤柱損失,包括:
A)設計規(guī)定不回收的工業(yè)廣場煤柱;
B)設計規(guī)定不回收的主井、副井、風井井筒保護煤柱;
C)設計規(guī)定不回收的為全礦井或為一個以上采區(qū)服務的大巷(集中運輸大巷、主要運輸大巷、總回風道、中央石門、集中下山等)保護煤柱;
D)設計規(guī)定的永久性“三下”煤柱;
E)井田邊界等安全隔離煤柱;
F)地面水系及沖積層或積水老窯的防水煤柱;
G)斷層、封孔質量較差的鉆孔附近的防水煤柱。
2 損失率
2.1 損失率是指在某開采范圍內,損失的資源儲量,占該范圍內全部資源儲量的百分比。
2.2 損失率分為設計損失率和實際損失率。設計損失率是根據設計規(guī)定的損失量所計算的損失率;實際損失率是根據開采過程中實際發(fā)生的損失量所計算的損失率。設計損失率和實際損失率,都可以分為工作面損失率、采區(qū)損失率和全礦井損失率。
2.3 損失率計算方法
2.3.1 實際工作面損失率
?。?)實際工作面損失率應根據實測數據計算:
工作面損失率(%)=工作面損失量/(工作面采出量+工作面損失量)×100%
?。?)當采用垛式、倉房式采煤方法時,以下式計算:
工作面損失率(%)=工作面損失量/工作面動用儲量×100%
2.3.2 實際采區(qū)損失率
(1)實際采區(qū)損失率根據實測數據計算:
采區(qū)損失率(%)=采區(qū)損失量/(采區(qū)采出量+采區(qū)損失量)×100%
?。?)當采用垛式、倉房式采煤方法時,以下式計算:
采區(qū)損失率(%)=采區(qū)損失量/采區(qū)動用儲量×100%
2.3.3 實際全礦井損失率
?。?)實際全礦井損失率根據實測數據計算:
全礦井損失率(%)=全礦井損失量/(全礦井采出量+全礦井損失量)×100%
?。?)當采用垛式、倉房式采煤方法時,以下式計算:
全礦井損失率(%)=全礦井損失量/全礦井動用儲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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