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ㄋ模┓?、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登記事項存在異議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審查建議。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簿,填寫并核發(fā)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
除辦理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和預告登記、異議登記,向申請人核發(fā)不動產登記證明外,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向權利人核發(fā)不動產權屬證書。
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應當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專用章。
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樣式,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申請共有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向全體共有人合并發(fā)放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共有人申請分別持證的,可以為共有人分別發(fā)放不動產權屬證書。
共有不動產權屬證書應當注明共有情況,并列明全體共有人。
第二十二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污損、破損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換發(fā)。符合換發(fā)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換發(fā),并收回原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
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遺失、滅失,不動產權利人申請補發(fā)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其門戶網站上刊發(fā)不動產權利人的遺失、滅失聲明15個工作日后,予以補發(fā)。
不動產登記機構補發(fā)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應當將補發(fā)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并在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上注明“補發(fā)”字樣。
第二十三條 因不動產權利滅失等情形,不動產登記機構需要收回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將收回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事項予以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或者當地公開發(fā)行的報刊上公告作廢。
第四章 不動產權利登記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是指不動產權利第一次登記。
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類型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情況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未登記的不動產,組織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首次登記。
依照前款規(guī)定辦理首次登記所需的權屬來源、調查等登記材料,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獲取。
第二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fā)生變更的;
(二)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變更的;
?。ㄈ┎粍赢a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fā)生變化的;
?。ㄋ模┩粰嗬朔指罨蛘吆喜⒉粍赢a的;
?。ㄎ澹┑盅簱5姆秶?、主債權數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fā)生變化的;
?。┳罡哳~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等發(fā)生變化的;
?。ㄆ撸┑匾蹤嗟睦媚康?、方法等發(fā)生變化的;
?。ò耍┕灿行再|發(fā)生變更的;
?。ň牛┓?、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動產權利轉移的變更情形。
第二十七條 因下列情形導致不動產權利轉移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
?。ㄒ唬┵I賣、互換、贈與不動產的;
(二)以不動產作價出資(入股)的;
?。ㄈ┓ㄈ嘶蛘咂渌M織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動產權利發(fā)生轉移的;
(四)不動產分割、合并導致權利發(fā)生轉移的;
?。ㄎ澹├^承、受遺贈導致權利發(fā)生轉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以及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ㄆ撸┮蛉嗣穹ㄔ骸⒅俨梦瘑T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發(fā)生轉移的;
(八)因主債權轉移引起不動產抵押權轉移的;
?。ň牛┮蛐枰鄣夭粍赢a權利轉移引起地役權轉移的;
?。ㄊ┓?、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動產權利轉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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