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
(一)土地估價有助于土地交易的順利進行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土地交易日趨頻繁,而土地經濟價值卻隨著經濟的發(fā)展而日益變化。由于土地市場具有強烈的地域性,因而,在市場上不容易獲得完整的價格資料。而土地交易除專業(yè)經營公司之外,一般人很少具有這方面的經驗,有必要事先對土地進行估價。只有經過專業(yè)人員搜集資料,分析評定,買賣雙方才不致有上當受騙的擔心,交易自然迅捷。
(二)土地估價有助于企業(yè)投資決策
土地作為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常常是企業(yè)決策的主要目標之一。根據替代原理,在資金一定的情況下,為了達到某一生產水平,土地投資的多少直接影響其他要素的投資。若地價昂貴,則可減少土地投資而增加資本、勞動的投入;若地價低廉,則可增加土地投資而減少資本、勞動投入。另外,作為資金融通的手段,也必須對土地進行估價。
(三)土地估價有助于土地市場的完善
我國開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來,城鎮(zhèn)土地逐步由無償使用改為有償使用,土地市場也逐步建立。土地資源要實現市場配置,土地市場要進一步完善。我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的配置方式已趨多樣化,有土地出讓、作價入股、授權經營、國有土地租賃和行政劃撥等多種形式。行政劃撥范圍正在逐步縮小,市場配置范圍逐步擴大。市場配置的基礎是土地資產的量化,而量化的基本手段是估價。另外,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土地稅的征收,土地抵押、發(fā)行土地債券等土地融資手段,也要以土地資產的量化為前提。
(四)土地估價有助于土地市場管理
土地市場管理是土地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而土地市場管理的核心又是土地價格管理。由于土地價格隨市場因素波動較大,同時,波動幅度又比經濟增長波動更大,因此,土地投機極易發(fā)生。為防止地價波動過大及土地投機行為,必須了解該地區(qū)的土地真實價值,把專業(yè)人員估定的有代表性的地塊價格作為控制地價水平的依據。
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3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一般地講,土地價格評估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平原則
遵循公平原則是指估價人員在土地估價中,應以公正的態(tài)度,在公開市場條件下求得一個公平合理的土地價格。土地估價是一種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的藝術,估價人員的主觀判斷對估價結果影響較大。因此,估價人員必須公正廉潔,認真客觀地評估,決不能受任何私念的影響,偏袒一方。同時,為求得一個公平價格,估價人員還必須全面地了解市場上土地供需 情況及其他影響因素,提高估價專業(yè)水平,嚴格遵循估價工作程序。
(二)最有效利用原則
遵循最有效利用原則是指在一般情況下,土地估價應以估價對象的最有效利用為前提估價。土地的權利、經濟用途和利用程度是多方面的。不同的權利形態(tài)及不同的用途下,土地的價值不同;同一用途不同利用程度下土地價值也不同。只有當土地利用在當時當地處于最有效利用狀態(tài)時,其土地價值才最大。以土地的最大價值進行土地資源配置,有利于土地資源的最有效利用。因此,土地價格評估要以土地的最有效利用為前提。但是,在現實土地利用中,土地的不合理利用和非最佳利用很多,當待估宗地處于非最有效利用時,除個別行政性政策性評估外,應以最有效利用為前提估價。幾種特殊的土地利用是:基準地價評估以估價對象的現狀利用為最有效利用;企業(yè)改制、資產清算、地稅征收、公益用地等估價,以估價對象的現狀利用為最有效利用;農地估價中,未獲得轉用許可的農地以現狀利用為最有效利用,可轉為建設用地者,以實際最佳用途為最有效利用。
(三)替代原則
根據經濟替代原理,在同一公開市場上同質的商品應有相同的價格。根據市場規(guī)律,在同一商品市場中,價格相同效用大者需求大,效用相同價格低者需求大。一種商品的價格升高會引起另一種商品的需求增大,則稱這兩種是互為替代品。土地作為一種特殊商品也是如此,在同一供需圈、同一時期同一或類似區(qū)域,同一用途土地彼此間形成競爭,價格互相影響最后趨于一致。這一原則是運用市場比較法的理論基礎。即在評估一宗地的價格時,可以在同一供需圈內,或同一區(qū)域內,調查取得發(fā)生的多宗同一用途或類似用途的土地交易實例,通過對地價因素的比較修正,可求得待估宗地的價格。
(四)預期收益原則
土地價格是土地未來收益的資本化。過去的土地收益不決定土地價格,但有助于幫助估價人員推測未來收益的變化趨勢。遵循預期收益原則是指土地估價應以估價對象在正常利用下的未來客觀有效的預期收益為基準。預測的未來收益必須是客觀的、合理的,是在正常的市場狀況,經營管理水平下的土地純收益。這要求估價人員必須了解過去的收益狀況,認真分析土地市場的現狀、發(fā)展趨勢,以及對土地市場產生影響的政治經濟形勢、各項政策,合理預測各種土地投資行為在正常情況下的客觀的投入產出狀況。對預期收益的預測分析,往往是運用收益還原法和剩余法評估土地價格的關鍵。
(五)供需原則
由于土地的位置固定性和市場的地域性,土地的供給與需求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供給與需求,它們也帶有強烈的地域性特點。土地的自然供給是固定的、無彈性的:土地的經濟供給因土地用途不同、地域不同和政策不同而有多種表現。一般情況下,土地價格主要取決于需求方的競爭,策不同而有多種表現。一般情況下,土地價格主要取決于需求方的競爭,同時,由于土地的經濟供給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變的,它對市場價格的影響也很大。由于土地市場的不完全性,以及我國城鎮(zhèn)土地一級市場由國家壟斷,因此,土地價格不可能完全由市場的供給與需求決定,在運用此估價原則時,一定要結合預期收益原則,并充分考慮一些非市場因素對土地價格的影響。
(六)保證農民基本生活原則
中國農村集體土地實行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民個人承包經營的兩權分離模式。土地,對于農民來說,它不但是一種生產資料,更是一種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財產。由于中國農村還沒有建立公共醫(yī)療、社會養(yǎng)老等社會化保障體系,農民的生老病死全由農民自己解決,因此,農地既具有生產資料的經濟功能,又具有保障生活的社會功能。盡管農地收益較少,但它對農民起到保險箱作用。農地估價一定要考慮農地的雙重功能。如果只根據農地純收益,不考慮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作用,即土地的社會效益等因素,土地價格就不客觀。遵循農民基本生活保證原則,就是指因集體轉移土地所有權而致農民失去土地時,其價格補償應以能保證農民的最基本生活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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